解析:
关于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数额衡量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若该行为导致致使受害者受到轻微伤害或产生了其他严重的后果;
其次,如果该行为直接造成了至少两千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损失;
再次,若是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累积次数超过三次,或者涉及到三个以上人员进行的强迫交易;
此外,如果强迫交易的金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的金额达到两千元人民币及以上;
再者,假如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的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的金额达到了一千元人民币及以上;
最后,若出现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均可视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