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商品包装是否作为独立项目进行定价,以及在会计制度中的相应核算方式,都应被包含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内,用于交纳消费税。
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代他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纳税的个体(在此仅作为例子),向购买者收取的附加费用及逾期包装物的押金,应当视作含税收入,在征收税费时,将其转换为不含税收入后,再纳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
例如,假设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辆摩托车(排量超过250毫升),同时还附带销售了该产品的包装,其中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为20000元,包装物的价格为2000元,而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企业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20000+2000÷(1+17%)〕×10%=2170.94(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