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其中一方出售房产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其具体情况如下:
若该房产属于个人所有,那么该方有权进行合法的售卖行为;
然而,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在未得到另一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
在此种情形下,倘若购房者为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该次售房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卖方必须向夫妻中的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