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之愿望,则集体经济组织需依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收回申请,并需遵循如下严谨的操作程序:
首先,由村委员会提出书面收回请求;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提申请发表意见与建议;
第三步,由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之后,形成详尽的评估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四步,将听证会的详细记录附于报告之上,报送至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作出最终的审批决定;
最后,以政府的名义发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告,要求相关当事人自收到通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前往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政府部门负责完成注销登记工作。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则将依法予以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