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程序启动阶段1.申请执行的提出:
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商事裁决文书、刑事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作为申请人的一方有义务予以遵守和履行。
如若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相关责任,则申请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审判员亦有权将案件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
2.法院的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并展开后续工作。
3.申请复议的权利:
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该裁定。
4.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明确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后果。
(二)执行实施阶段1.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执行员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立即开展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2.执行措施的采取:
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员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3.执行费用的承担:
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但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能力支付,则申请人可以自愿垫付,待执行完毕后再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