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法院宣判罪名成立之后,若发现原判决遗漏了相关罪行,应秉持并罪先决、再行折减的原则实施数罪并罚。
2、自判决宣告之日起至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被认定有罪者在宣告判决前仍有他项罪行尚未审理判决的,应对新的罪行进行判决,同时将前后两份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为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