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生人员失踪,无论是在国内任何地方,务必立即致电当地警方报警电话进行报案。
按照接线员的指导和建议,亲自前往警局或当地派出所进行寻人报案。
概述如下:
失踪满24小时可进行报案,48小时后警方将对此进行正式立案调查。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失踪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则可随时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
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