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如下几种情况下,相关案件将会被送回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首先,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未能清晰明确地得到揭示,并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
其次,涉案罪名所需具备的构成要素未能全面完整地予以核实确认,或者是犯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尚未得到充分的调查取证;
此外,对于重要的犯罪事实及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此次侦查过程中出现了疏漏,那么上述情形也将成为触发案件重新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