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发回重审”与“再审”这两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方面各不相同。
“发回重审”这个概念既可以出现在二审审理过程之中,也能体现在再审程序里。
反观之,“再审”则主要是为了纠正那些业已生效且存在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来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