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中,作为牵线搭桥的中介方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若在借款协议或欠条上并未出现中间人的签署字样,那中间人仅仅发挥了传递借款相关文件、款项以及证实借贷事实存在的作用。
这样的情况下,中间人是无辜的,无需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
另外,假如中间人在此次借款事件中实在无法得知诈骗之事,那么其便不足以构成犯罪行径,也因此无需承受刑事处罚。
然而,倘若中间人知晓此事或有意参与其中,那么他就会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必须根据所涉金额的总和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涉及到将款项通过中间人转交给他人的案件时,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以便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