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哪一方单独或是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条款均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双方有权自愿决定将婚姻关系建立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个人或婚前的财富归分别所有、共有共享,亦或是分为两部分由各方自主控制和享有。
这样的协议具备法定的约束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同等重要的约束意义。
男女双方有权自由同意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和原有的私人财物归各自有权享有、共同拥有,甚至可以进一步决定部分财产分别归属,另一部分则共享共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