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要原则是,在女性身怀六甲之际、分娩结束后一周年以内乃至终止妊娠之后的半年之内,男士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动提出离婚要求。
然而,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处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受此限。
次之,对于宣告失踪者的离婚诉讼,其受理时间亦受宣告失踪期限的制约。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若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再者,若离婚诉讼源于因感情不合而导致的分居情况,则需遵守相应的时间限制。
按照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长达两年,且经过调解仍无果的,应当准许离婚。
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后,其中一方再度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同样地,若分居时间已满两年,且调解无效,也应准许离婚。
最后,关于立案时间的规定。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之内立案。
换言之,离婚案件的受理与否,最终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