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主要使用以下各类证据来证实相关事实和行为:
首先是实物证据即物证;
其次是书面凭证即书证;
第三种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即证人证言;
第四类是受害者所陈述的情况即被害人陈述;
此外还可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或书面所作的供述及辩护词等作为证据类型之一,这便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同时,由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的书面结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鉴定意见,亦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对现场、物品及人员进行勘查、搜查、辨认以及侦查实验形成的记录,这些都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最后,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照片、计算机数据等在内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