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案例中,倘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选择了退伙,他们仍然需要负担起针对该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所有负债,而且必须承担的是无上限且全额的连带责任。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所遭遇的任何损失,若合伙人均未能按照既定的规定或者以合理的方式去分担这些企业债务的话,那么在其决定退出合伙的那一刻起,原先合伙企业的债务便应由退伙人来负责偿还。
如果退伙人已经为合伙企业分担了部分债务,那么他对于自己在参与合伙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仍然需要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