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需要变更社区矫正地点的矫正对象,如由于工作缘故而提出请求者,则须为其提供所在工作单位的正规劳务合同关系文件、相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及有效的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倘若因生活住所变迁而产生此类需求的,则需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与子女)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