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案件,则不得缺席审理。
另外,当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出席法庭,那么此类案件仍然有可能获得离婚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首先会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