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普遍的角度来看,仅当这份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在同一继承人都具备了多份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只要其中包含有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那么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最具权威性的,相较于其他四种形式(即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的遗嘱,其执行效力要更为优越。
然而,倘若同一继承人拥有多份经公证的遗嘱,那么在最终执行时将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反之,若没有任何公证遗嘱存在,那么在法律上将以最后一次由本人亲自书写或他人代笔、通过录音记录或者口头表达的遗嘱作为唯一的执行依据,这意味着自书、代书、录音以及口头四种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是平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