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当中,倘若责任方并未对肇事车辆的价值减损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受害者可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是寻求友好协商与和解。
当此类事故发生之后,双方的当事人理应就相关的赔偿事宜展开沟通和商谈,以期达成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选择调节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然后由该机构负责组织调解工作,以期实现双方的和谐共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