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的商标遭到异议,您可采取如下的解决方案:
首先,在接到异议通知书后,您有权针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理由提供具体而适当的答辩意见。
通过充分且有力的反驳,以期能够争取到商标注册的成功。
其次,如果商标局在接收到答辩后仍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作为被异议人的您对此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之后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再次,依照相关法例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认真听取异议方与被异议方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后,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将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与被异议方。
最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处理时间,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期限可延长至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第三款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