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转账记录能否索回资金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展开深入剖析:
首先,若转账行为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为借款性质的财产转化形式,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合法追索权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相对人归还所借出款项;
其次,若经过权威认证为赠与的财产转移方式,原则上不得主张债权请求权,即对方无需履行偿还义务;
再次,若在恋爱关系中,转账行为被确认为是为了建立婚姻家庭而存在的彩礼交付活动,那么在双方未能缔结良缘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最后,对于恋爱期间涉及到的大额财物给予行为,应视为附有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当该条件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物。
然而,若原告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转账行为的性质,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可能性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数额较小的日常生活消费性转账以及表达情感的转账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对于那些数额较大的转账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有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或不当得利行为,从而赋予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