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催收工作人员亲自登门进行款项催缴活动是在法律框架内允许的。
尽管条件要求催收工作不能采取暴力或恐吓威胁等不当手段,但只要催收公司的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催收公司上门进行催收便是合法合理的。
然而,贷款主体有权利拒绝催收人员擅自进入其居所,若遭遇强行进门等侵犯个人权益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安部门寻求援助。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