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类企业可无需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进行财务记录;
其次,即使有法定的设立账簿要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际执行,也可视为符合核定征收标准;
再者,若存在故意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交税务所需资料的行为,亦可视为满足核定征收的先决条件;
此外,尽管已设立了相应的会计账簿,但账目运作混乱,或者各项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以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进行系统化的账务审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核定征收;
最后,当企业具备明确的纳税义务,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申报程序,且经过税务机关的书面催告后仍然未能如期完成申报工作的,同样可被认定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而言,则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