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遭受疾病困扰之际,另一方有权启动离婚程序。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均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个人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步入或走出婚姻殿堂。
3.在夫妻一方患病的特殊情境之下,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离婚共识,并前往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4.若仅有单方面希望结束婚姻关系,那么该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5.然而,倘若其中一方因患上精神疾病而导致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另一方不得利用此种状况欺瞒对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在此情形下,唯一的解决途径便是由未患病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6.此外,针对婚姻关系中一方患有疾病的情况,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援助。
或者在财产分割环节,为患病的一方提供适当的份额倾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