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其长短应由债权人与担保人通过协议进行自主协商确定。
若未曾对此有所约定或该约定不够具体明确,则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通常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延续六个月。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协定的保证期限不得短于主债务到期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