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您可采用电话银行方式来对已证实为欺诈行为所涉及的特定帐户进行暂时性止付操作。
具体来说,您只需拨打相关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并按照系统提示输入涉嫌诈骗的相应账户号码,随后在连续三次错误密码输入后,该被指控的欺诈账户将立即进入止付状态,持止付期限至当日的24点整。
2.若您选择以网络银行渠道进行止付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访问涉嫌诈骗账号所属银行官方网站,进入专门针对网银业务设立的界面;
其次,输入涉嫌诈骗的相应账户号码,再次,在连续三次输错密码之后,该受关注的欺诈账户同样会立即进入止付状态,详尽的止付时间为当日的24点整。
3.若是跨行转账情况下发生的诈骗行为,您可以直接前往您的帐户资金被转出的对应银行营业网点,向工作人员提出对未经授权的资金流出进行即时干预和阻止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
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
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