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属管辖权涵盖了以下四种类型的案件:
1.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纷争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关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应由负责该港口运营管理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若因继承遗产问题引发的诉讼,则应由被继承人去世时的居住地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4.对于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以及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等行为导致海域污染损害的诉讼,应由污染事件发生地、损害后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