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电动车与汽车发生碰撞事件中,责任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电动车驾驶员无任何过失行为,则应由汽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存在相应证据表明电动车驾驶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据此酌情减轻汽车一方对责任比例的承担;
再者,若汽车一方无过错,则其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交通事故的损失主要源于电动车驾驶员故意撞击汽车所致,那么汽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