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之诉的诉讼中,若原被告方指定了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辩论和陈述事实与理由,则除出现无法清晰表达自身意愿的特殊情形外,被代理人仍应亲自出席并参与审理过程。
然而,如确实存在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导致代理人无法出席法庭,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陈词风表现其立场观点。
另一方面,倘若一方当事人遭遇并非出于故意的特殊情形,例如身处异地且联络困难、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等多种原因,不能亲自出庭应诉,针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仅在此等特殊情况下,法院方可对未到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缺席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