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适用于独任制审理方式的案件类别如下所述(这其中涵盖了初次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
首先是简易程序的情况,然而当这类案件在二审阶段被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理,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决定再审的时候,虽然审判过程需要遵守一审程序的规定,但是此时必须采纳合议制进行审理,而无法使用独任制来处理此类案件。
此外,我们还将讨论特别程序的情况,特别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涉及到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进行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涉及到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而对于其他案件,则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我们将探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情况,在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