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规定为六个月。
所谓“普通程序”,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及裁判其所受理的初审民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一种程序架构。
普通程序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基石与核心,其地位举足轻重,发挥着审判程序通则般的功能作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
如需延长审理期限,可再行延长六个月。
因此,普通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设定为六个月,但在特殊情形下,亦可适当延长至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