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行为发生后的一年之内,进行相应的补充填写第二份借据是完全合法且可取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份补充借据上的日期应该被填写为当前日期。
在填写借据时,其核心要素需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清晰无误地注明借款方与出借方面临的法定全名;
其次,必须明确借款的具体金额,这其中既包括大写数字也包括小写数字;
再次,需要详细记录借款的时间期限,这其中包括借款的开始日期以及截止日期,同时还需明确借款的期限;
此外,还需要明确还款的具体日期;
接下来,需要明确借款的利息,这其中需要有明确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并且需要明确最终需要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相关约定;
最后,需要明确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的具体年月日以及付款方式;
除此之外,借款方本人需要亲自签名盖章、按手印或者亲笔书写的签名;
如果情况需要,还需要由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并且需要注明担保期限以及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