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允许拒绝收押。
然而,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特定条件者,可以考虑不予收押:
首先,如果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疾病或突发性传染性疾病;
其次,若被拘留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羁押期间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风险,但若其罪行极其恶劣且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则不应予以例外;
最后,另一个可考虑豁免收押的特殊群体为:
怀孕或正在哺乳尚未满一周岁婴幼儿的女性被拘留人。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