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于诉讼提起之前向受理法院提交相关申请。
经法院审查批准且裁定予以保全后,若申请人未能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则裁定保全会被解除。
除此之外,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既可以在诉讼提起之时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后再行提出。
2.申请人在此过程中需提供清晰明了的线索,以便法院进行后续操作。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若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或拒绝提供担保,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4.裁定。
对于申请诉前保全的当事人,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定,一经作出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者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而在复议期间,裁定仍将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