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在对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士进行审讯时,有必要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在场。
然而,若无法联系上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的同谋者,那么便可考虑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是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出席,并且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如发现办案人员在审讯或审判过程中有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提出异议。
此外,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应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当面宣读。
对于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士,其处理方式如下:
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以及年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的人,仅在触犯特定罪行且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方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须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