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判定标准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下,仍驾驶车辆或丢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当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并无任何责任时,选择驾驶车辆远离事故现场;
此外,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酒后驾驶以及无证驾驶等嫌疑,且在报警后无视听从等待处理的事项,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再折返回来;
或者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却未进行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亦或是在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为伤者或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后便自行离去;
还有就是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逃避;
最后,尽管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了现场,且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应该知晓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
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涵盖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对于事故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能是过失,这并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持有故意的心态,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被归类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