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若依照法定程序合规地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该过程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由案件承办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填制《呈请拘留报告书》;
其次,报请至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最后,由上述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具体执行。
因此,当启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拘留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