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拘留所拒收条例中所明确列出的重大疾病情况:
首先,具有精神类疾病如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间歇性精神障碍以及癫痫疾病等人员将被排除在拘留范围之外;
其次,针对各类严重心脏病病情进行管理过程中也不受限制;
再次,高危险性的高血压病症也不在拘留所的控制范围之内;
此外,患有严重的肺结核及其他器官和肺部疾病,属于呼吸系统严重疾病的人同样无法被收押;
再者,各类严重肝病患者也不允许进入拘留所;
同时,严重肾功能疾病患者也不能被拘留;
另外,由严重脑血管问题引发的各类疾病也不在拘留所的接收范围内;
最后,由于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严重疾病,同样无法被拘留。
此外,白血病患者等特殊疾病人群也不在拘留所的接收范围之内。
最后,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也是拘留所拒收的对象之一。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