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品标识未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如涉及有包装的产品标识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时,将被要求暂停生产及销售业务,并且需承担违法生产与销售的产品价值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同时若存在违法收益,将被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定,而对于前述规定中的其他行政处罚,则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裁决。
此外,若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首先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强制命令,即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其次,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将会被依法没收,最后,销售者还需要承担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总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若存在违法收益,也将被依法予以没收;
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导致销售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若构成犯罪,销售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