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企业的经营资格已被撤销,该公司仍具法律地位。
然而,当其营业执照被注销时,这家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经营权已被禁止行使。
此外,部分省级工商部门亦将已吊销的企业法人列入为不良信用名单中,该公司内部的担任董事、监事以及经理职位者在三年内不得于全国范围内再次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对于吊销决定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处罚通知发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或者向上级工商管理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