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执行并不涉及夜间释放人员行为,这是因为负责执行该程序的国家机关,其正常的工作时间并不涵盖夜晚时段。
因此,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的人员,往往会在白天的工作时间段内获得释放。
若需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应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
随后,相关的司法机构将对申请予以受理。
在侦查阶段,受理机构为公安机关;
而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侦查阶段的受理机构则为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机构为检察院;
进入审判环节后,受理机构则转变为人民法院。
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司法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就是否同意申请给出明确答复。
无论最终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