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产权上加入配偶的名字并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进行分割时,需考虑诸多因素。
若为婚前购买的住房并加入了配偶的姓名,则需查看夫妻之间关于该房产所有权的相关协议。
如存在此类协议,那么便应严格遵循协议中的条款;
反之,如无明确规定,则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房产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属于婚姻目的的购房行为。
在男方全额支付房款的前提下,还需判断其购房行为是否出于婚姻目的。
若男方确实是为了与女方缔结连理而购置房产,且购买时间距离登记结婚的日期愈发接近,那么法院便可将此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一百一十二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