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婚后,倘若所有购置的房产均使用了共同财产,不论其所有权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人是双方还是仅限于其中一方,这些房产皆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个人财产,属于受赠人或获得者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另一方面,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并将其所有权归于自身名下,这部分财产也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但若在此后,此方决定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夫妻双方名下,则可视作夫妇二人对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新的约定,因此,这部分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