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裁决经法定程序确认生效之后,依据裁决书所判诉讼费用的承担情况,当事人需向上诉法庭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由上诉法庭进行严格审查与审批。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不同的流程与环节,具体的处理速度也无法确定,短则数日即可完成,长则可能需要数周之久。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人员有责任在收到财务部门关于执行款项已到账的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完成对执行款项的精确计算、执行费用的合理结算、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领取通知以及执行款项的发放等一系列工作。
此外,当执行款项到达法院账户后,执行法院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执行费用及执行款项的全面核算,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划拨的,必须在期限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原因,并上报至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查与批准。
因此,通常情况下,执行退款程序会在一个月内启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