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您的夫人来说,实施该项措施并不会带来任何负面影响,然而,其主要影响将直接施加于子女身上。
根据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身份为自然人时,他们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不得从事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活动:
(1)在旅行中,不允许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6)进行旅游、度假等休闲娱乐活动;
(7)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