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人民法院,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止奢侈消费并非根据消费额度实施,而是根据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消费模式来实行,即对各类消费内容进行严格限制。
关于限止奢侈消费的法令规定如下:
一、对于自然人的严格限制:
进一步列举了六项禁止事项: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以及使用高档通讯设备;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活动;
3、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以及租赁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不得外出旅游、度假以及为家庭成员支付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在此基础上,仅允许保留符合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余所有收入均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内。
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严格限制:
同样列举了五项禁止事项: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同时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要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且随时接受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