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国家因合法目的涉及到土地占用时,通常会依据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对相应的土地拥有者进行补偿。
在此过程中,补偿的内容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及作物的补偿款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偿款的额度是按照该块被征用的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比例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其额度应在6-10倍之间浮动。
而对于需要得到妥善安置的农民人数的测算,则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的:
需要安置的农民人数=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征用单位中每位员工所占有的耕地面积。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土地的征用,我们应当按照土地最初的使用目的来设定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征用耕地上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和作物的补偿款。
关于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其标准应当为该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6-10倍。
至于安置补偿款,其数额应当按照需要得到安置的农民人数来计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款,其上限不应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15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