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监督居住与看押关押的转变实则是强制要求调整的体现。
这可能源于罪犯自身的违规行为,或者是办案单位依据案情判断有必要将其拘留,而究竟为何发生此种情况,我们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案件的详细信息进行精确分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