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须遵守六个月之规定。
自建设工程竣工完成之日或者双方当事人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
对于在二零零三年元月份之后竣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若承包方未能于竣工日后六个月内正式向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之请求,则该方将自动丧失优先受偿权。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充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方在未来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发包人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专门约定,以便适当延长权利主张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