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共财物,将其据为己有以从事于非法勾当,或挪用公款金额颇大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
或者挪用公款数量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者,均构成挪用公款罪行,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严重者,则需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者,则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若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且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者,则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项物资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将从重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