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地产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当涉及到房产购买及其所有权的分配时,女方并未参与其中。
现假设在离婚判决中,须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如果男方以自身的个人财产完全负担了房产购买款,并将此房产记于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若男方同样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款,但却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会对此进行分割;
再者,若房产系在登记之前由男方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然而还款过程中使用的却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归男方所有,但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以及还款部分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财产提出分割请求;
最后,若男方父母在登记前为男方购置的房产,应被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因此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此外,无论房产登记在何方名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均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